我是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的受害者,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半年后我在申請二次手術費用民事賠償立案時,立案廳的法官看了先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后說:你都和解了!還告什么?!————而我根本沒有同意和解呀!事后我拿著判決書到相關司法部門進行了咨詢,答復是:你都和解了還找什么?!
至此,我明白了兇手為什么持斧砍人至粉碎性骨折,卻只判“三個月拘役”的畸輕刑罰,更印證了其“法院有人,回家過年”的叫囂并非吹牛。ú⑶抑髦\被完全摘于案件之外)
如果說“沒有賠償卻按積極賠償”來判決是“法官看花眼了”,那我這沒有“和解” 卻按“和解”判決的算什么?
我曾兩次向區(qū)檢查院提出抗訴申請,皆以“判決合理”而不予抗訴,(期間一聶姓檢察官拿著一本厚厚的法律書給我上演了一把“指鹿為馬”)
我該什么辦?公平、公正的司法眼光何時能照耀到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