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捧鐵證,為冤死的媽媽討個說法
尊敬的國家司法部門領導:
2012年12月3日,我依據(jù)《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對江蘇省司法廳和南京市司法局行政不作為行為, 依法向國家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墒牵粋漫步在荊棘載途維權路近三年的弱女子堅強地走到了國家最高層組織——司法部,卻被貴部根據(jù)江蘇省司法廳給投訴人 的《答復便函》蓋有辦公室信訪科專用章為理由,拒在行政復議門外,于2013年2月17日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我想問: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缺乏直接 的法律依據(jù)?
我是向江蘇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投訴的,該處負有:“指導、監(jiān)督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活動;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 法違規(guī)執(zhí)業(yè)行為”的職責(該廳辦公室信訪科的職責:來信來訪接談、登記、交辦、督辦等)。職能部門不受理、不查辦,權力空洞認證,用蓋有辦公室信訪科專用 章草率不公的《答復便函》糊弄投訴人,顯然是“護犢子”、推責不作為。
今天,我依法維權能堅持走到國家最高層組織,因我堅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我只有走到國家最高層組織,才能尋求到公平正義!才能盼到陽光!因此,我要以生命維護法律尊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今天,我從充滿荊棘和淚水的維權路走到了國家最高層組織是多么不容易!司法腐敗,行政監(jiān)管部門推責不作為,執(zhí)法者權力認假造假,無視百姓的權益,扭曲一 切善惡真?zhèn)危嵉挂磺惺篱g黑白,權大于法!權勢攔道,公道難討!不知有多少蒙冤者在維權路中途停止了腳步,他(她)門的“冤案”變“鐵案”,無聲地沉入了 海底。
這次,我依法維權能堅持走到國家最高層組織,不光是為我冤死的母親討一個公道,而且要為中國老年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討一個說法:“公民在年老因病就醫(yī)時,有權利得到醫(yī)療機構的治療”。醫(yī)療機構漠視老年患者的生存權利,等待生命的消失,就是犯罪!
2010年8月3日晚,我母親王安發(fā)突發(fā)腦梗癥狀,及時到安徽省宣城市人民醫(yī)院求醫(yī),可醫(yī)生不負責任錯收入住心血管內(nèi)科后(此病屬于神經(jīng)內(nèi)科治療項目范 圍),醫(yī)生睡大覺,把急診老年患者拋在病房不管不問,長達約12個小時,沒有對癥用藥;沒有履行轉(zhuǎn)診、會診、告知等義務,導致病情惡化死亡。然后篡改偽造 病歷,逃避法律責任。
司法不公,弱勢者維權難于上青天!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不為民做主,和醫(yī)院、鑒定機構“暗箱操作”,竟將沒有得到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不真實病歷和不完整的病歷(病歷復印件是57頁;鑒定書中記錄47頁)提交司法鑒定機構作司法鑒定。
江蘇省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為金錢、權勢、人情違法施鑒。1.受理缺失庭審質(zhì)證材料作鑒定依據(jù);2.受理缺失不全的材料作鑒定依據(jù);3.受理不真實的材料 作鑒定依據(jù);4.受理鑒定事項超業(yè)務范圍材料;5.超業(yè)務范圍和執(zhí)業(yè)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6.案情摘要時,明目張膽地進行“一大篡改”和“六大偽造”編 造案由,作虛假鑒定;7.瀆職荒唐造假,把“證據(jù)確鑿的醫(yī)療過錯致人死亡案”鑒定成“無明顯過錯”,為法院提供偽證,制造了冤案。
江蘇省司法廳和南京市司法局行政不作為,監(jiān)管職能部門不監(jiān)管。南京市司法局對我的投訴定為“重大爭議案件”受理后,竟然給予一份權力認假造假的《答復 函》。我是依法向江蘇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投訴的,職能部門不依法行政,卻推責不作為,用蓋有信訪科專用章的《答復便函》糊弄投訴人。蔑視公理和正義, 徇私枉法,與南京市司法局聯(lián)合充當保護傘,包庇下級鑒定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1.行政執(zhí)法程序錯誤,權大于法;2.曲解法律,以言代法;3.認定主要事實 錯誤,權力空洞認證。讓違法者逍遙法外,受害人含冤九泉。
我手捧鐵證如山的證據(jù),要為冤死的媽媽討個說法,期盼公平!期盼正義!期盼陽光!依法向國家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并提交了如下追求事實真相的證據(jù):
1. 我母親入院時查頭顱《CT報告單》,(影像膠片需要可提交),片中是輕癥狀的“小面積腦梗”和第二次復查頭顱《CT報告單》,(影像膠片需要可提交),片 (單)中是病入膏肓的“大面積腦栓塞、腦疝形成、梗阻性腦積水”。是“醫(yī)療過錯致人死亡’和”鑒定機構鑒定造假”的有力證據(jù)。
2.我母親就診過程的《病歷資料》復印件,病歷中沒有CT確診疾病的“用藥、護理、救治等記錄依據(jù),是“醫(yī)療過錯致人死亡”和“鑒定機構鑒定造假”的有力證據(jù)。
3.鑒定機構執(zhí)業(yè)違法違規(guī),避開有力證據(jù),故意作虛假鑒定的《鑒定意見書》,是鑒定造假事實證據(jù)。
4.江蘇省司法廳和南京市司法局行政不作為,權力認假造假的《答復函》,是行政不作為事實證據(jù)。
可是,民告官,猶如“雞蛋碰石頭”。國家司法部竟然為了上下級關系,以江蘇省司法廳蓋有辦公室信訪科專用章的《答復便函》亂作為行為來“踢皮球”,把申請 人踢到信訪部門(我沒有向信訪部門投訴過,沒有收到過信訪回復件),拒在行政復議門外,推卸法定職責。官官相護何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guī)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倳浟暯秸f:“一 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知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 必究。……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xiàn)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必追究。”
我多么期盼國家最高層執(zhí)法者是當代“包青天”,糾正冤假錯案!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江蘇省司法廳的《答復便函》和南京市司法局《寧司函[2012]24號答復 函》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懇請依法撤銷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不具備法律效力的《[2011]法臨鑒字第15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虛假結論,還受害人的 清白與公道,維護司法公正!我的所述全屬事實(均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證據(jù)),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