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行政庭于2008年9月1日,錯誤的下達了(2008)內行監(jiān)字第16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案件提起再審。該案涉案人員--審判長敖麗萍、代理審判員王旭軍、代理審判員王彥凱、書記員梁永勝。他們利用司法特權,主觀臆斷、先入為主、偏私枉法、錯誤認定事和實適用法律,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枉法荒唐的(2008)內行再提字第10號行政判決書。錯誤地撤銷了一審、二審及再審的三個行政判決,錯誤地撤銷了寧城縣人民政府為原告頒發(fā)的寧集建(1993)字第88825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判令寧城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使本案節(jié)外生枝,使鬧劇繼續(xù)至今。 寧城縣人民政府在重新為本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明知第三人姚金泉是在無理取鬧,卻迫于壓力,違背事實和法律,濫用職權,作出錯誤、荒唐的寧政發(fā)(2009)189號《處理決定》,從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本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并上訴至內蒙古高級法院。內蒙高院行政庭對本案組成合議庭:審判長王彥凱、審判員任慧卿、審判員呂永清、書記員劉志強。由于王彥凱法官曾參加過上次枉法荒唐的(2008)內行再提字第10號行政判決的審理,此案與本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公正,本人依法申請王彥凱法官回避本案的審理,并得到了內蒙古高院院長的批準。另由鮑穎法官擔任審判長(其他組成人員未變)重新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2010年9月16日開庭,判決時間標注為2010年11月12日,而判決書【(2010)內行終字第142號】在2011年4月27日才送達與本人。本人接到判決書后發(fā)現(xiàn):除審判員呂永濤、任慧卿外,審判長由鮑穎變成了敖莉萍、書記員由劉志強變?yōu)樘铿。而敖莉萍(敖麗萍)是參加枉法荒謬的?008)內行再提字第10號行政判決審理的審判長,原案審判員王彥凱法官已經(jīng)批準回避了對本案的審理,敖莉萍作為原案審判長更需回避本案,而其未曾參加庭審,卻擅自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并違法擔當了本案的審判長(有判決書為證)。其在審理本案時,沒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審查此案,嚴重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哪里還有司法公信!內蒙古高院行政庭竟如此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另外,內蒙古高院行政庭敖莉萍或敖麗萍,究竟哪個是真的?為什么嚴肅的高級法院的判決文書,內蒙古高院行政庭竟如此草率對待,還有沒有責任感?司法權威在那里?司法公信在哪里? 強烈要求依照“五個嚴禁”及有關法律,嚴肅處理敖莉萍等敖麗萍法官;內蒙高院行政庭(2010)內行終字第142號行政判決,審判程序違法,且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正,強烈要求依法撤銷,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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