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 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ㄒ唬┇@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ǘ┇@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ㄈ┓欠ǹ刂朴嬎銠C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ㄋ模┻`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ㄎ澹┢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ㄒ唬⿺盗炕蛘邤殿~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ǘ┢渌楣(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ㄒ唬┚哂斜荛_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ㄈ┢渌麑iT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ㄒ唬┨峁┠軌蛴糜诜欠ǐ@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ǘ┨峁┑冢ㄒ唬╉椧酝獾膶iT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ㄎ澹┻`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ǘ┢渌楣(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后果嚴重”: 。ㄒ唬┰斐墒_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ǘ⿲Χ_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ㄎ澹┰斐善渌麌乐睾蠊。 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 。ㄒ唬⿺盗炕蛘邤殿~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ㄈ┢茐膰覚C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ㄋ模┰斐善渌貏e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一)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復制、傳播,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 (二)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fā),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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